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焦工信〔2012〕5号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工信局、商务局等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豫工信〔2011〕758号)精神,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决定对 2011年度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范围

在本市境内2010年度已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2011年度已到期延续和新办理的所有批发、零售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均参加本次的全面检查。

二、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一)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全面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报告期为2011年,主要内容: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有无不及时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本、副本)。

5、《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煤炭经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2011年度煤炭经营状况一览表(见附件2)。

6、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储煤场地协议及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

9、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含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协议及合格证明(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二)县(市)上报材料

1、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⑴全面检查情况;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⑶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全面检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三、全面检查程序及时间要求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厅复查核准备案三个阶段。

(一)自检申报:煤炭经营企业于1月10日前,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经营所在地的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各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将本辖区企业年检材料初审后,于2012年元月30日前根据检查内容要求,按照年检申报材料规定(含电子文档)报市年检办公室。市直企业年检材料于2012年元月30日前直接报市年检办公室。

市年检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3990587。

市年检办公室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后将初步检查结果(含电子文档)及企业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科,经全面检查后,将检查结果行文报厅。

四、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批发企业铁路货位在15个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四)煤炭储运场地符合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

(五)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六)年煤炭经营量批发10万吨以上,零售2万吨以上。

(七)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一年内未经营煤炭、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项目、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全面检查、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查处未整改的认定为不合格。

五、全面检查结果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登记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或拒绝监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凡属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相应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六)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七)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全面检查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宣传到位,使煤炭经营企业认识到全面检查是优化煤炭企业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煤炭经营销售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提高监管水平,不得借全面检查之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各项全面检查工作,企业按时提交有关检查资料,监管部门上报本区域的全面检查意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市工信局监督举报电话:3569265,电子信箱:JZ3569265@163.COM

附件:1. 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2. 2011年度煤炭经营状况一览表

3. 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结果统计表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煤炭 企业 检查  通知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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