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发 改 价格 〔 2020 〕 193 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 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20 〕 532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 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20 〕 532 号)
2020 年 7 月8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