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发改价格[2009]1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建立健全以省辖市为主、分级负责管理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将猪粮比价作为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7:1。     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局监测的本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商务厅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6.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4500万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45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10: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8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10: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10:1—7: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7:1—6.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5:1—6: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6: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完善生猪储备制度。本着市级为主的原则,按照城镇人口每人每天2两、7天供应量标准,完善市级生猪储备收储、投放机制,视猪粮比价变动情况,适时实施增加储备或投放储备,为防止生猪价格异常波动提供保障。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10:1—7: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正常猪肉储备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7:1时,有关部门在指定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7:1—6.5:1之间(蓝色区域)时,省辖市将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5:1时,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5:1—6:1之间(黄色区域)时,省辖市将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省商务厅可商省辖市政府适当增加活体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适时启动冻肉储备机制或其他稳定生猪价格的措施。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6: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按照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指定网站建立河南省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提供单位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省发展改革委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省发展改革委每 周
仔猪价格省畜牧局每 周
生猪存栏量省畜牧局每 月
母猪存栏量省畜牧局每 月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省商务厅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省商务厅每 月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省商务厅每季度
信息发布由各部门根据分工及报送时间按时将数据发到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后,统一在河南价格信息网发布。其中,周报指标为每周一报送上一周的数据;月报指标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一月的数据;季报指标为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季度的数据。   (二)市场监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畜牧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商务、质量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畜牧、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部门监管情况应及时在河南省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产销衔接。一是鼓励生猪生产大县加强与上海、广东等主销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主动与主销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争取在外省建立猪肉储备。二是鼓励养殖户(场)和本省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三是加大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加工业龙头企业的加工转化能力,带动全省生猪生产。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畜牧、商务、工商、质检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补贴资金,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和优良公种猪的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别承担;河南省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的构建、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适当解决。同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努力争取中央扶持,在河南增加猪肉储备能力。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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