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发改办〔2011〕166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五保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存在对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价格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优惠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主管征收部门核准减半征收。

2.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三无”家庭(五保户)全免。

3.中招报名考务费:对父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父母双方为下岗职工的城市学生免收。

4.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凡举办由下岗职工参加的强制性培训,凭下岗证明,培训费一律免收。

5.旅游景点门票:对1.4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离休人员、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现役军人、70岁以上(含70岁)老寿星、残疾人凭证件实行免票;对学生(含大学生、研究生)及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凭证件实行半价优惠。

6.房屋安全鉴定费: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减半;对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聋哑、孤寡残疾人、特困家庭、下岗职工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

7.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特困家庭免收。

8.住房产权登记费: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减半收取。

9.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10.用水价格:对城市低保户用水价格在执行1.4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基础上,每月免交2立方米水量的水费。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低收入群体,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低保、五保、失业等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减免有关费用。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政策宣传

(一)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在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对上述各项价格优惠政策进行公示;物价部门要通过社区价格公示栏、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级价格部门要经常深入社区、基层,定期走访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五保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了解他们的负担状况和要求,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涉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优惠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要从严进行查处,确保各项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解答、处理困难群体的咨询和投诉,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价格  优惠  通知                                                                    

抄送:市物价检查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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