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733号 2005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增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自觉性,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了《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原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核评比办法〉和〈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检[1999]15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附件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       附件一: 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案卷评查制度,保障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以下称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评查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 实施行政措施而结案的;  (二) 实施行政处罚而结案的;  (三) 销案的;  (四) 受理行政复议而结案的;  (五) 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案卷评查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地方性法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和《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明确评查范围;  (二) 确定参评案卷;  (三) 确定评委;  (四) 通报评查结果;  (五) 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 案件的管辖权;  (三) 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 程序合法性;  (六) 文书制作;  (七) 案卷管理;  (八) 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 150分× 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评查单位根据标准分数计算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  最后得分= 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 被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 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五) 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七) 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 被处罚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 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的;  (五) 程序合法的;  (六) 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13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 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 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评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   一、立案阶段  (一) 检查通知书(5分)  .检查组成员(1分)  检查组成员空项的,扣1分。  2.适用法律(1分)  适用依据错误的,扣1分。  3.送达(3分)  (1)检查时间在送达时间之前的,扣2分;  (2)执法人员不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检查组成员少于2人的;  (2)无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又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作说明的。  (二) 立案呈批表(5分)  1.当事人(1分)  被处罚主体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扣1分。  2.立案理由(3分)  (1)案件来源表述与所附材料不符的,扣2分;  (2)提出定性意见或者行政处罚意见的,扣2分;  (3)无申请立案依据的,扣1分。  3.审批程序(1分)  (1)无呈报机构意见或者负责人批示的,扣1分;  (2)无执法人员签名(盖章)或者未写明申请立案的具体时间的,扣1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2)被处罚主体资格错误的:  (3)立案时间倒置的。  二、调查取证阶段  (三) 检查登记表(20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分)  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2、检查情况(15分)  (1)事实叙述不清楚的,扣5分;  (2)多收价款计算不符合《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规定或者计算错误的,扣15分;  (3)“检查明细表”与“检查登记表”金额、时间等不一致的,扣15分;  (4)缺少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扣15分。  3.签名或者盖章(3分)  执法人员未签名(盖章)或者签名(盖章)不规范的,扣3分。  4.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15分。  (四) 调查询问笔录(15分)  1.基本情况(2分)  出现空项的,每处扣1分。  2.询问内容(10分)  (1)有关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过程、结果等重要情节不清楚的,扣5分;  (2)所有询问内容与本案无关的,扣10分。  3.签名或者盖章(3分)  (1)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2)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分;  (3)另附页,但是未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分。  4.被询问人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5分。  (五) 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25分)  1.证据材料基本情况(2分)  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与所附证据不符的,扣2分。  2.证据材料(20分)  (1)提取的主要证据不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扣20分;  (2)提取的主要证据只能证明其中部分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每缺少一项,扣5分;  (3)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均未加盖印章的,扣20分;其中部分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加盖印章的,每件扣5分。  3.相关说明(3分)  (1)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或者未交该部门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扣2分;  (2)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无相关说明的,扣1分。  (六)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5分)  1.证据名称(1分)  证据名称、规格、数量等填写不全或者错误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2.审批程序(2分)  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扣2分。  3.采取该行政措施必要性的证据(5分)  没有证据证明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扣5分。  4.送达(2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5.处理决定(5分)  采取本措施后,未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扣5分。  6.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15分。  (七) 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15分)  1.时间(1分)  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不符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扣1分。  2.范围(5分)  暂停相关营业的范围与价格违法行为无关的,扣5分。  3.证据(5分)  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而采取本措施的,扣5分。  4.审批程序(2分)  未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扣2分。  5.送达(2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6.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15分。  (八) 调查终结报告(30分)  1.当事人概况(2分)  当事人概况必备内容,每少一项扣1分。  2.案件事实(10分)  (1)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扣5分;  (2)检查登记表中的事实未在调查终结报告体现的,扣5分。  3.定性分析(10分)  (1)没有定性分析的,扣10分;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扣10分;  (3)没有定性依据或者定性依据错误的,扣10分。  4.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意见(5分)  (1)未表述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的,扣5分;  (2)其他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曾提出过意见,而未表明的,扣5分。  5.处理建议(3分)  (1)未提出处理建议的,扣3分;  (2)提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建议依据错误或者无依据的,扣3分;  (3)处理建议明显不当的,扣3分。  6.执法人员未签名、代签名或者未注明日期的,每处扣1分。  三、审查与决定阶段  (九) 案件讨论记录(15分)  1.基本情况(1分)  出现空项的,扣1分。  2.讨论结论(3分)  (1)表述不规范的,扣2分;  (2)没有讨论结论的,扣3分。  3.讨论情况(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1)案件管辖权;  (2)违法事实的认定;  (3)证据的审查;  (4)案件定性、处罚依据;  (5)程序合法性;  (6)处理建议。  4.签名或者盖章(1分)  未按规定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分。  (十)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15分)  1.违法事实(5分)  (1)违法事实与《案件讨论记录》认定的违法事实不一致的,扣3分;  (2)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2分。  2.适用法律(5分)  定性不准确的,扣5分。  3.退还期限、方式(2分)  (1)退还期限不符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扣1分;  (2)退还方式表述不清楚的,扣1分。  4.送达(2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5.退还情况说明(1分)  无退还清单或者情况说明的,扣1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1)多收价款金额计算错误的;  (2)适用法律错误的;  (3)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  (十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分)  1.违法事实(1分)  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1分。  2.适用法律(1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每处扣1分。  3.处罚内容(1分)  行政处罚内容表述不全的,扣1分。  4.送达(2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5.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5分。  (十二) 陈述、申辩笔录(5分)  1.陈述人基本情况(1分)  陈述人基本情况空项的,扣1分。  2.陈述时间、地点(1分)  未记录或者空项的,扣1分。  3.陈述、申辩内容(2分)  (1)修改处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每处扣1分;  (2)陈述、申辩内容记录过于潦草的,扣1分。  4.签名或者盖章(1分)  无陈述人、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每处扣1分。  (十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分)  1.法律依据(2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每处扣1分。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2分)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2)行政处罚种类或者金额每少一项,扣1分。  3.回执(1分)  未写明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的,扣1分。  4.回执无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5分。  (十四)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分)  1.听证时间、地点(2分)  听证时间、地点不具体或者空项的,每处扣1分。  2.送达(3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听证主持人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  (2)听证主持人回避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3)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  (十五) 听证笔录(10分)  1.基本情况(2分)  (1)出现空项或者记录不清楚的,扣2分;  (2)委托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的,扣2分。  2.执法人员陈述(2分)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每少一项扣1分。  3.当事人申辩(3分)  (1)修改处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分;  (2)申辩笔录字迹过于潦草的,扣1分;  (3)未记录当事人最后申辩内容的,扣1分。  4.签名或者盖章:(2分)  当事人(代理人)、主持人和记录人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每处扣1分。  5.内容完整性(1分)  听证过程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十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30分)  1.违法事实(10分)  (1)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的,扣10分;  (2)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5分。  2.适用法律(10分)  (1)定性错误的,扣10分;  (2)处罚依据错误的,扣10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每处扣2分。  3.行政处罚种类(2分)  (1)行政处罚种类错误的,扣2分;  (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表述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扣2分。  4.救济途径和期限(3分)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表述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扣3分。  5.送达(3分)  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者空项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6.领导签发(2分)  无领导签发意见和签发稿的,扣2分。  7.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未签名或者盖章且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扣30分。  四、执行与结案阶段  (十七) 结案登记表(10分)  1.结案理由(2分)  结案理由错误的,扣2分。  2.结案时间(2分)  结案时间错误的,扣2分。  3.结案依据(1分)  结案依据错误或者未表述的,扣1分。  4.罚没款统一收据(5分)  (1)无罚没款统一收据或者退款凭证而结案的,扣5分;  (2)罚没款统一收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不一致,且无说明的,扣5分;  (3)罚没款统一收据的缴款单位与被处罚人无关联且执法人员未作说明的,扣5分。  5.结案执法人员、批准人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扣10分。  五、案卷管理  (十八) 卷宗封皮(3分)  1.未按规定编写案卷号的,扣1分。  2.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结案时间与结案登记表时间不一致的;  (2)“保管年限”无具体时间的;  (3)件数、页数等表述错误的。  (十九) 卷内目录(2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页次”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文书排列顺序(1分)  文书排列顺序错误的,扣1分。  说明:  一、案卷评查实行扣分制,每张文书的扣分不能超过该文书的总分值;每项扣分,也不能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二、根据案情需要使用的文书,即是本案卷应当使用的文书;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文书的,扣除该张文书的全部分值。  三、由于每个案卷使用的文书数量不同,案卷应得总分不同,为确保案卷考核的可比性,将150分作为案卷的标准分数,应得总分大于或者小于150分的案卷,应当将每个案卷的实际得分换算为150分制的标准分数,即为评委评出的本案卷的标准分数。计分步骤:  1.应得总分=应当使用的文书分数之和。  2.依照评分标准扣分。  3.实际得分=应得总分-扣分之和。  4.评委评出案卷的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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