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价格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洛阳市价格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严格案卷制作,提升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制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精确。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制作严格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计价检[2001)1797号]的要求,排列顺序符合《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05]1107号)第九条的要求。第四条 市物价检查所承担对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的价格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工作由综合科组织。第五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市所各县(市、区)案卷每年评查一次;市所检查科室案卷除参加省所评查外,还要开展科室互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具体评分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规定。对评查出的优秀案卷给予表扬。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 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 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