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取消省内工业企业用煤减半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3月1日起,取消省内工业企业用煤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省取消省内工业企业用煤减半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3月1日起,取消省内工业企业用煤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临时优惠政策,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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