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0-0000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议案回复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第 269号提案的答复
田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生活健康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您的提案,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局的监管职责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严肃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疫情发生以来,我局认真开展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野生动物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加强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流通领域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求各县(市、区)局加强监管,严禁经营销售企业购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严禁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定期自查,不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加强对野生动物交易服务行为的监管,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有经营野生动物信息的,责令其立即屏蔽或删除,并在通信部门的配合下对其网站停业整顿,为防止疫情传播,严禁野生动物经营行为。对违反要求经营、烹饪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是改变农业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农产品 “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目前全市有效期内 “三品一标”产品总数达133个。尤其是我市创新的“百亩千头生态方”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模式,成功入选全国首本农业绿色发展绿皮书—《中国农业绿色发展报告2018》地方篇十大范例。减少畜牧业抗生素使用, 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根本,通过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提升对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的管控能力,提高我市畜禽健康养殖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食品添加剂、抗生素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和《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50-2019 ),国家农业农村部也对兽药使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日常监管中,我局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是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已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其中食品添加剂当标示其在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进行了规定: “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
五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动配合,畅通合作渠道,完善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各类违法案件 515起,罚没款108万元,公安机关共侦办食品类案件61起,刑事拘留22人,取保候审40人,逮捕9人,移送起诉29人,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