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一、应用技术成果

---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检测报告;

5、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

6、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

4、1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

#p#分页标题#e# 5、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注:持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标准等)、或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直接进行登记,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二、基础理论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5、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p#分页标题#e#

4、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5、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5、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p#分页标题#e# 4、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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