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让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成为常态

发布日期: 2018- 04- 05 信息来源: 光明日报

【颁布时间】:2018-03-17

【实施时间】:2018-03-17

【文号】:国办发〔2018〕17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法规类别】: 文件

让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成为常态——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当今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对科学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综合利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是什么?记者4日采访了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王瑞丹。

我国科学数据管理与应用存在明显不足

记者: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科学数据管理中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在《办法》中相应作出了怎样的部署安排?

叶玉江: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投入不断增强,科学数据采集能力持续提升。但国家政策层面还相对薄弱。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

另外,在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方面,欧美发达国家早已启动部署并支持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的科学数据中心或高水平数据库。如美国国立生物信息技术中心建立和维护的GenBank(基因银行),目前其已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基因序列登记数据库之一。

针对目前我国科学数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办法》进行了系统的部署和安排,围绕科学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要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叶玉江:《办法》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同时,对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科学数据交流和利用的监管,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同时,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如出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

四是加强数据积累,促进开放共享,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五是加强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建设,提出法人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将科学数据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办法》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加快建设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记者:科学数据管理的根本在于充分利用,我国在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方面已经做过哪些工作?《办法》中对此又有哪些方面的部署?

王瑞丹:2004年起,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8个领域支持建成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办法》提出了3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源开放目录。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整理形成产权清晰、数据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并出版。三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原则上对公益性事业及公益性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非营利原则;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通过协商约定。

记者:《办法》提出要建设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下一步科技部在这方面有什么部署和安排?

王瑞丹:当前,亟须建设与科技强国地位相适应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数据中心。下一步,科技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规范科学数据中心运行管理,加快建设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转载链接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2018-04/05/content_5279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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