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
公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公布日期: | 2018.10.26 | 施行日期: | 2018.10.26 |
效力: | 有效 | 门类: | 农业 |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 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 农业 机械,促进 农业 机械化,建设现代 农业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 农业 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 农业 机械装备 农业 ,改善 农业 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 农业 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 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 农业 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 农业 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 农业 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 农业 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 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 农业 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 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 农业 机械产品。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 农业 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 农业 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 农业 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 农业 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 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 农业 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农业 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农业 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 农业 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