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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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发创〔201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科 技 部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进行。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五章 备 案 
                                                                                                                                                                                                                                                                                                                                                                                                                                                                                                                                                                                                                                                                                                                                                                                                                                第二十九条                                                                                                                               确定、变更和撤销定密授权的决定应当报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履职、定密授权、定密及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定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