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加快提升我省科技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推动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6月13日- 6月20日。

    我们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dwkjhz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  王雪

    联系电话:0371-86235090

    附件: 《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 2019 〕 8 号), 加快提升我省科技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推动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 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主要支持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 , 以及 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我省每年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转移转化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 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 10% 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五条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 10% 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六条 对促成技术在省 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 2% 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七条 申请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工商税务关系在我省的企业以及驻豫高等学校、科研院;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我省;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服务机构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

第八条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三) 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四)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第九条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注册地地址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我省;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十条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体认定条件和方式按照《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 》(豫科〔 2016 〕 155 号)执行;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的申报程序及材料:

申报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委)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一) 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 专利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4.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输出方(省外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5.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

1. 高校、科研院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 专利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4.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5.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 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类

1. 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 专利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4. 加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合同原件。

5.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在 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 , 查验申报资料及其电子文本信息。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省科技厅依据审核意见,会同省财政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对拟补助的单位,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四月初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办理上一年度技术转移转化 后 补助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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