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濮发【2015】23号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濮发【2015】23号

各县 ( 区 ) 党委、人民政府 ,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 市直各单位 , 中央、省驻濮单位 : 《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 团队 ) 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 试行 ) 》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集聚濮阳创新创业,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为新一轮赶超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本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1.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增强人才体制机制灵活度和人才政策开放度,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2. 分层分类,科学精准。坚持科学分类人才,针对不同层次人才制定不同政策,使人才政策精准发力,对人才最关心关注的创业资助、融资渠道、成果转化、激励培养、居留落户、教育医疗等政策进行重点探索。

3. 产业集聚,高端引领。坚持保高端和全覆盖相结合,围绕我市转型升级需求,集中在化工、石油装备制造、家具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化工新材料、生物基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和创业型人才,发挥创新创业示范作用。

4. 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优化整合现行人才工作政策,加快推进人才政策一体化、扶持资金规模化,促使人才政策集中发力、效应叠加,打造濮阳人才工作品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含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标准界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简称。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经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优秀人才,共分 A 、 B 、 C 、 D 四类:

1.A 类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 “ 千人计划 ” 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2.B 类人才: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学者、省 “ 百人计划 ” 人选、省优秀专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3.C 类人才:主要包括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优秀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4.D 类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乡土专家、优秀高技能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两类。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濮阳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团队)评价认定和淘汰更新机制。设立濮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提出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评价、认定、享受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协调机制,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定期发布濮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需求目录。

第九条    我市现有人才,符合本规定提出的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另行制定细则。针对濮阳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 “ 偏才 ”“ 专才 ” 等,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第三章     引进培养方式及载体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采取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举的方式。刚性引进,需将人事关系转入我市,或与我市用才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柔性引进,可不转人事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来我市兼职、咨询、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领办联办企业等。

第十一条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 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为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引进一批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投入,通过专题培训、创新辅导、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才 。

第十二条   实施濮阳英才集聚计划,集聚与我市有亲情、乡情、友情关系的高层次人才参与濮阳建设。采取脱产挂职、半脱产挂职、弹性挂职等方式,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挂职。

第十三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下列方式来濮发展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或科技成果、先进科研仪器或设备、资金或资本等条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担任市级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以其他方式来濮发展服务。

 

第四章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财政支持政策:

1. 对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 30 —1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 对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 30% 股权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 30 —50 万元的科技开发启动资金。

3. 市场前景比较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生产,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总额不超过 25 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被列入市重点培育高成长骨干企业的人才创业企业,向银行申请并获得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

4. 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照用才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信贷融资扶持政策:

1.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企业助保金贷款、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对引进培育人才项目优先提供金融支持。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2. 加大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融资,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根据需要可按最高上限担保额给予贷款担保,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最大限度地支持人才创业企业融资和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创业项目进展需要,经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或使用不超过 4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担保及贴息资助。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50%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政策性担保。

3.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积极推荐进行单一发债、集合发债、股权融资、股改、挂牌、上市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六条   完善人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其成本 150% 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支持搭建企业自主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 企业 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创新创业载体平台;鼓励和支持县(区)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 一村一品 ” 引智示范基地、市 “ 十佳科技社团 ” ,积极引进国际技术交流合作项目,着力提升各类平台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承载能力。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财政分别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的,由受益财政奖励 10 万元。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市财政奖励 50 万元。新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市财政奖励 20-50 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 新建省级公共技术研发中心,由市财政奖励 20 万元;新建市级公共技术研发中心,由受益财政奖励 10 万元。 新建博士后研发基地,由市财政奖励 10 万元。新创建省级引智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奖励 5 万元;新创建市级 “ 一村一品 ” 引智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各奖励 1 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研究项目获得相应奖励,实现成果转化,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由市财政再给予 2-5 万元的经费资助。短期、中长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项目(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或海外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奖励,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各承担 50% 。 创建市 “ 十佳科技社团 ” ,由市财政奖励 1 万元。

对于国家级给予资金奖补的创新平台或项目,市财政给予等额的配套资金奖补;省级给予资金奖补的创新平台或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的配套资金奖补。各级奖补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创新平台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企业、转让或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可将不低于 50% 技术权益或净收益奖励给予为科技成果研发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人员。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产业化的,由受益财政奖励 50 万元。

 

第五章     人才激励培养政策

 

第十九条    为激励和表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专家、优秀企业家、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促使全市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条   获市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评为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给予一次性等额配套奖励。评为国家级、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四年内每人每年分别发放人才津贴 0.5 万元、 0.4 万元。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等相当及以上层次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评为市优秀专家一次;获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相当及以上层次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评为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次。

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根据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 20 —40 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评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一次性发放人才津贴 1.5 万元;评为市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四年内每人每年发放人才津贴 0.4 万元、 0.3 万元、 0.3 万元;评为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三年内每人每年发放人才津贴 0.3 万元;评为市乡土专家的,一次性发放人才津贴 0.5 万元;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获得者,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0.3 万元。

上述奖补由市财政发放。奖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浮动。县(区)评选的各类优秀人才,参考市定标准,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培训进修、项目课题资助等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二条    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人才中介机构,探索建立我市“人才金港”。建立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 A 类人才的个人或中介组织,给予 10 万元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 50% 。鼓励产业集聚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凡当年引进博士生 3 名以上、 “211 工程 ” 院校硕士生 10 名以上、 “985 工程 ” 院校本科生 20 名以上,签订 5 年以上合同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产业集聚区 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骨干创新平台,设立首席科学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方式管理。允许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领办创办成果转化平台(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3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原待遇。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第二十四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计划,对列入培训补助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对在濮阳高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免交所有学费,由国家、省、市财政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对上述院校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技师资格的,按培养人数分别给予每人 500 元、 1000 元资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开展 “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等高技能人才的素质提升培训,给予适当资助。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 2000 元、 3000 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补贴,被评定为濮阳市首席技师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 1 万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 10 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才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一人才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奖项,涉及同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安心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刚性引进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经审定后,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1.A 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上不封顶。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2.B 类人才。给予 40 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 20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 1 万元岗位津贴、 5000 元差旅费。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 1 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3.C 、 D 类人才。经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急需紧缺的人才,给予不低于 15 万元安家费,提供 5 —10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2 万元。用才单位根据情况提供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上述条款中,安家补贴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对我市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一次性资助,按照年薪 30 —50 万元、 50 —80 万元、 80 万元以上 3 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 40% 、 50% 、 60% 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由受益财政三年内每人每年发放 1.8 万元的人才津贴。

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受益财政和用才单位各承担 50% 。

第二十七条    对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待遇,由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每个人才不同情况,参考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标准,核定其应享受的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刚性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专项人才编制。

对进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单位需求和本人意愿进入事业单位的,按刚性引进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使用人才专项编制的办法核定专项人才编制。

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社局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及社保缴费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探索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倾斜办法。业绩成果突出的人才,在国内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业绩依据。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逐步建立周转房租住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鼓励各县(区)和在濮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允许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单位,建设住房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人才公寓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引进人才,其在濮阳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房屋产权变更为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 7 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建立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专门数据库,为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联系卡,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全程跟踪引导服务,在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方面,享受特殊政策。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学制一致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确需跨学区或接受高中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愿意落户濮阳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回国后欲在濮阳落户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凭有关证件和证明,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开辟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换领国内机动车驾驶证的,作为优先业务随到随办。

第三十四条    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引进的 A 类人才,参照享受濮阳市市级领导干部保健待遇; B 类人才,参照享受濮阳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与我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才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落实机制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从 2016 年起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人才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人才作用发挥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及用才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有关部门可取消对其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待遇。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审定后,取消相关待遇、追缴已资助经费等。

第三十八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考评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重点对县(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三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颁发濮阳市人才金卡,凭卡享受各项人才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经费供给渠道,用才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各种费用按照用才单位的隶属关系,按财政管理方式供给;用才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企业性质的,经审定后,其各种费用由同级或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 “ 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可本着 “ 互惠共赢、一事一议 ” 的原则,由用才单位与引进人才具体协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优惠政策落实措施、人才评价认定等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 “ 从优、从高、不重复 ” 原则执行。有关内容如需调整,由濮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濮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印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