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科〔 2017 〕 53 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 2016 〕 83 号)要求,结合我市项目实施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 2016 〕 3 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濮政〔 2015 〕 94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 “ 项目 ” )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科技人才与团队建设专项等各类项目的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组织分工、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过程环节间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为:
1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 市科技局 ” )。
2 .主管部门,包括市辖县(区)科技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
3 .申请(承担)单位。
4 .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和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主要职责是: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条件要求;申报项目应在年度申报指南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1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从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
2 .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按要求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3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单独申报两种形式。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受理集中申报类项目,对针对性较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单独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科技经费支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类别项目的。
2 .承担市级项目,没有按照有关项目统计制度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
3 .承担市级项目,未按时申请项目结项或结项验收未通过的。
4 .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原则:体现政府目标,凝炼发展重点,突出自主创新,突出成果转化,突出人才培养,推动创新主体、载体、平台、项目、机制、人才等要素建设。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审查推荐、实地考察、评审论证、集体研究、项目公示、立项审批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审查推荐。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将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推荐为现场考察备选项目。
第十五条 实地考察。由市科技局领导带队,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参与,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对备选项目承担单位综合情况进行实地考评,形成考察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从科技评价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备选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市科技局领导班子根据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预算审查等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拟定年度项目安排建议,报局党组研究。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对局党组研究通过的拟定年度项目,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立项审批。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下达年度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四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五条 凡获得市本级项目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结项。以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总结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等)、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等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项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验收。结项验收时,应成立由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填写《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结项验收材料。
2 .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听取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质疑相关问题,提出结项验收意见。市科技局对验收组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结项结论。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应对结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对参加项目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结项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登记编号,加盖项目结项专用章。“暂缓”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统计调查制度。
(一)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二)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 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了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立项信息、结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濮科〔 2014 〕 103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