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全面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濮阳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全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建设,并经濮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属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依托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展产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产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将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2.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产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3.承接国家、省和地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积极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5.培养相关产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产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绩效评估、总结交流等。

4.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规定,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3.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检查、评估。

4.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协调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负责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审查、认定、考核评估和年度总结等工作。

2.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相应的人员、技术、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优先支持已运行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内部研发机构(研究所、技术中心)。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必须在濮阳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或技术转让收入累计不少于200万元,自主获得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3.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科研开发团队不少于10人。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场地面积(科研、中试)不少于400平方米(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服务型企业减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服务型企业、农业类单位150万元以上)。

5.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具备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6.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7.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申报程序。市科技局每年根据需要下达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通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通知要求,需填写《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附件要求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科研投入)、研发费用辅助账、产学研合作项目或转移科技成果合同(协议)、技术转让收入凭证、科研开发团队人员名单、科研仪器设备发票等材料;联合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书。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对依托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报送市科技局进行认定。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报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单位,经局班子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通知文件,颁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标志牌。

4.为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采用“濮阳市+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形式命名。

5.对于支撑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机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等组成。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由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担任;如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本行业(领域)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重点建设和创新任务、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提供咨询。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实行开放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上报上一年度建设、运行和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开放共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1.依托单位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3.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

2.不接受市科技局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3.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市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支持拥有相关领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承担或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濮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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