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濮阳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 号)和《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豫科〔2019〕11号)、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实施方案》(濮科〔2020〕15号),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国际联合实验室”)是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立,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市重大需求,与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长期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属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旨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提升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使之成为我市在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方面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为服务建设“四个一批”重点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统筹与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直接备案。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县(区)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组织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协调落实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优惠政策。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确定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岗位和人员安排,聘任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拟定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检查、监督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备案为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濮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且成立或注册时间满三年,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充足的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2、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近三年承担有市级以上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3、有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签署有长期有效的科技合作协议,合作方协议签署人须为合作单位正式人员。合作团队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合作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验条件。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4、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科研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外语水平、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须为依托单位正式人员或与依托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

5、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联合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依托单位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机制高效,已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能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支持。上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八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备案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方式。

(二)组织申报。各依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依托单位申报材料。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濮阳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备案申请书、国际联合实验室实施方案、长期有效的国际科技合作协议。

3、联合实验室主任聘任文件,劳动聘任合同复印件;科研团队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结项证明、科技成果及转化、专有技术等相关材料。

5、提供拥有的单位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及原值发票。

6、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和规章制度及有关资信资料。

(三)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四)组织考察和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根据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备案建议名单,经局班子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布文件,授予濮阳市国际联合实验室荣誉称号并授牌。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原则上采用“濮阳市 研发方向 国际联合实验室”命名。

(五)对于支撑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国际联合实验室,可采取“一事一议”、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在开展科学研究、科技交流、人才引进和经费使用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加强优秀科技人员培养。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外籍科技人员兼岗,外籍兼职人员在濮工作时间每年不应少于2个月。

第十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应聘时一般不超过60岁,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因人事变动无法继续担任的,依托单位应在其离任后三个月内完成新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做好敏感信息保存保护和使用管理,制定敏感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敏感信息输出境外。对于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中方合作单位积极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上报上一年度建设、运行、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3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届满进行复评,复评通过予以保留资格。对首次评选命名的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享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奖励同等待遇。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申报、培育、评选、管理、宣传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三条 确需变更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的,须由市联合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对外科技合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联合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调整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布局,对市国际联合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予以撤销其资格:

1、经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复评未通过的;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

2、不接受市科技局的检查、监管、复评的。

3、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其无法继续运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1、依托单位在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复评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3、管理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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