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工作安排,2009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现已开始申报。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公告》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并组织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项目采取网络填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受理截止时间:<?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10月7日上午11:00。
1、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联系电话
卫滨区 2826113 红旗区 5802398
牧野区 3069583 凤泉区 3918022
辉县市 6278502 卫辉市 4470300
新乡县 5085964 获嘉县 4592238
长垣县 8887539 延津县 7697098
封丘县 8292407 原阳县 758608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539937
新乡工业园区(小店) 3686160
2、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 5820679
附件: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公开征集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公告
为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面向全省征集2009年度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的技术领域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项目;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中确定的大力发展的产业,本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有:1.电子信息(不包括软件项目);2.生物医药;3.新材料;4.光机电一体化;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详细内容请登陆www.innofund.gov.cn,见《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二、申报企业要求
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2.所报项目应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并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技术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总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净资产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
三、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4.已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和省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6.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7.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8.软件产品;9.《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和类型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详见《指南》)。
五、申报材料有关事项
1、申报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号。
2、材料受理地点:郑州市政六街3号2#楼8楼
3、申报方式: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注册填报(http://www.innofund.gov.cn),并通过该系统生成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按属地化申报,由各省辖市科技局、郑州、洛阳高新区汇总报送,不受理个人材料;有关申报具体事项,请询问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经发局)。
本公告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