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新乡工业园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开展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内容

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发布的2009年度最新版本填报工具填写后正式打印。正式打印的材料具有完整的条形码,每页材料上具有随机号和页码。纸质材料须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3.2006、2007、2008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2)。

4.2006、2007、2008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见附件3)。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

6.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须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见附件4)。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年度(06年至08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0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06、2007、2008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企业2006、2007、2008三个年度经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0.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11.若申报企业2006、2007、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过年审,不需再重新出具审计报告,需报送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

12.若申报企业选择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在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之内,需同时报送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材料以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等材料,未达到《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

(二)有关问题的界定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单一纳税人,其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含所属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法人企业。

2.知识产权问题:

(1)申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以非自主研发形式(转让、五年独占许可等形式)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有较紧密联系,确实在申报企业进行实际应用和成果转化,关联度不强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2)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如企业仅签订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而未提供备案证明的,申报材料不能通过地方初审。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43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4.审计报告问题

(1)申报企业材料须分别提供近三年度(06年至08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2)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费用项目等的审计应该以法人为单位,不能以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相关指标。

(3)企业申报的各项财务指标、提供的经鉴证的企业2006、2007、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同企业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相符。

(4)中介机构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5)经请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其它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2.申报材料应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申报材料首页附上总目录和相应部分的页码范围。申报材料按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3.材料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

(5)其它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其中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2)、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3)、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4)放在各相关证明材料首页。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下载填报工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下载填报工具,并在网上进行注册,获取申报号并导入填报工具后进行填写(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地方初审。企业申请材料按要求顺序摆放(可不采用书籍式装订,不装订的材料请用两个长尾票夹固定),一式四份于4月20日(周一)至5月13日(周三)送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四楼高新科),过期不再受理。市高企办组织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提交材料。市高企办通知初审通过的企业于6月1日至16日将电子版材料进行网上提交,同时提交纸质材料(按要求书籍式装订)。

五、其它要求

(一)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中“通知公告”或“新乡科技”中“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提高推荐质量。

 

市高企办联系电话:5820679

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443号市科技局四楼

 

附件:附件1.企业承诺书.doc

      附件2.企业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明细表.doc

      附件3.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doc

      附件4.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汇总表.doc

 

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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