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一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一年的时间全部完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转岗不下岗、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一)由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安置到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事业在编职工,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2005〕12号)文件相关规定解决。
(二)事业编制收费转岗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安置在缺岗和新增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或治超岗位。
(三)由收费站所在地公路局新建养护公司或原养护单位接收安置。
(四)利用现有设施从事公路服务等第三产业。
(五)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原工作单位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对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期限内依照上述安置渠道予以安置。合同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予以安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本次转岗安置工作,确保队伍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共同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人员转岗安置情况,将上级拨付的撤站补助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公路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连续补助三年。
(三)教育培训。由市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人员转岗培训,分行政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就地进行学习培训。
(四)程序透明。各县(市)交通公路部门要会同财政、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数量和身份性质的审核、确认、公示工作,澄清底数,分类安排。
(五)严肃纪律。坚持安置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安置期间要冻结有关组织人事关系,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增加工作透明度。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凡有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