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要求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17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在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各项工作全面达标,通过省级初验和国家检查,实现2011年建成“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目标,构建城在林中、人在绿中、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新新乡。
  二、效能监察对象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河渠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新乡日报社、市电视台、市电台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整改落实情况;
  (四)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新乡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领导小组要求或规定的完成时间、目标任务、创建标准等,及时完成了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林业局局长闫玉福担任、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担任;成员有市林业局副局长闫玉信、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林业局植树造林科科长张利军、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朱莉萍。
  五、监督检查
  按照新政文〔2010〕17号文件的要求,效能监察组将对整个创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一)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达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标准。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之规定,对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予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二)在创建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以巩固“国家森林城市”成果为载体,以实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为目标,认真实施“生态新乡”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责任单位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为创建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