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为继续改进管理监督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下简称“应进必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管理,推进项目“应进必进”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7〕26号)文件规定,凡属《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所列项目,都属于“应进必进”范围,其中,涉及市直16个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61项。
  (二)对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场交易的,应当采取“一事一审一批”办法,经主管部门主管科室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批,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否则,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资金拨付。经批准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实施交易的单位在项目完成交易后20天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交易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经批准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及交易情况审查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定期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并建档备查。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交易行为如发生违法违规或投诉举报情况的,由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书面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应进必进而未进、应经过批准而未报批、应按时报告交易结果而未按时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实行“四统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的“应进必进”
  “应进必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全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一)统一信息发布。即交易活动中的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在依法通过其他各类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统一进行发布。
  (二)统一报名受理。即所有交易活动中的有关受理报名事项,必须统一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报名窗口或网络客户端口上进行。
  (三)统一抽取专家。即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评审专家的抽取,必须统一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的专家抽取场所内进行。
  (四)统一交易场所。即各类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主要环节,必须统一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有效的监控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
  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工作责任制。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及责任人负责制,对项目立项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完成项目交易和项目实施完毕全程负全责。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梳理公共资源项目审批工作依据、流程,明确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审批依据、流程和管理监督方式,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依据和流程等,建立审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监督责任制。
  四、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长效机制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住建、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政〔2007〕2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7〕98号)的规定,对我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和规程进行全面整理和完善,构建交易项目审批、项目进场、信息发布、交易过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全程的制度体系,制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及人员的行为规范,狠抓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中心交易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设立监督窗口。市发改(大项目办)、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窗口,指定专人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国土、国资、水利、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设立非常驻窗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相互制约、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监管体制。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机制。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建立登记、转办、督办、汇总统计和分析通报等工作机制。
  2.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国资、水利、交通、卫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对外负责投诉工作的机构,制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工作程序,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和处理投诉工作情况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监察机关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统一负责受理、转办、督办或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有关效能和违纪问题的投诉;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专项效能监察,跟踪问效。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组织具有公共资源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制度,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四)与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监督紧密结合,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的速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流程,将事前、事中、事后各个关键环节作为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农业、监察、审计等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强化和细化管理监督功能,用科技的手段强化管理监督。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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