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信用社是省政府管理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资金实力不断增强,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统筹城乡和“三农”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的相关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问题上,将农村信用社视同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二、根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意见,我省农信社已具备代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辖区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开户,对农村信用社不得采取歧视措施。
  三、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各县(市)、区可以制定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鼓励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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