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九日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状况,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全面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填写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0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组织
  (一)本次调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二)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国资委(办)、财政、工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其它市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组织调查。
  二、调查范围
  (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范围:调查企业的范围包括所有工伤保险参保和未参保的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改、转制企业。统计工伤人员的范围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在职工伤人员、退休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范围:
  1.全市国家机关(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各级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2.有财政拨款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各类公立或国有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按原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次调研范围。
  三、调查内容
  (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参保情况;企业工伤人员情况;工伤人员及工亡亲属抚恤待遇落实情况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
  调研内容包括:
  1.各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伤亡人数、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部门,以及近年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情况;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工伤待遇人数、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工伤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4.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方式、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列支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待遇构成以及统筹管理的层次情况等;
  5.各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并启动实施。(2010年7月30日至8月10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厅委的要求,制定我市两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筹备召开全市两项调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第二阶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调查调研,汇总上报。
  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2010年8月11日至8月25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2010年8月11日至9月20日)
  (三)第三阶段:分析数据,撰写报告。
  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
  2010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财政局等三局委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撰写调查报告,测算“老工伤”人员资金需求,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
  2010年10月10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报告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工作是全面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的解决,温家宝总理亲自提出要在年底前解决“老工伤”问题。目前,此项工作已被列入2010年国务院督办的内容之一,要求有关部委定期向国务院报送进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是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扩展工伤保险范围做准备,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调查任务。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确保调查工作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精心设计,制定方案。两项调查内容范围宽,时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多,项目多,情况复杂,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优化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县(市)、区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报市调查工作协调组备案。
  (三)加强配合、通力协作。两项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力资源、财政、国资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把工作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和财政、国资管理等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也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任务。(四)实事求是,汇总上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应报送的资料包括调查表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和“老工伤”的总体情况;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资金需求测算;本地区“老工伤”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调查表及书面报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盖章后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同时抄报市政府国资委和市财政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应报送以下材料:
  1.综合分析调研报告。主要内容按本方案要求的五项内容撰写。如有另外需报告的内容,可单独列入调研报告;
  2.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调查数据汇总表;
  3.1-3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典型案例。以上材料请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3026077)
  上述数据资料,涉及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是制定相关政策及申请中央财政解决老工伤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填报相关数据资料时,务必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填表说
  明》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1-1.《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已参保)》1-2.《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未参保)》2-1.《__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已参保)》2-2.《__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情况汇总表(未参保)》3.《企业工伤人员情况表》4.《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员情况表》5.《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6.《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7-1.《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调查(汇总)表》7-2.《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调查(汇总)表》8-1.《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调查(汇总)表》8-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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