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批转〈新乡市双拥指挥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发〔2010〕5号)精神,切实做好2010年度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是支持国防建设、
  促进我市双拥共建的一件大事。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年来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了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了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2010年我国实施一揽子计划,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矛盾还不少。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必须更加重视这项工作,一定要站在摆脱金融危机、促进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的完成。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原则
  2010年的安置对象主要是2009年8月份以来办理了随军手续,在新乡没有就业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往年确属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到位的,也要纳入今年安置计划。按照以上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今年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共20人;安置方式是先进行双向选择,然后再进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主要是市属企业和中省直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数量主要依据接收单位的规模、效益。
  三、有关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双向选择洽谈会,各用人单位不仅要积极参加,还要放宽年龄限制,多提供适合随军家属特点的岗位。对于未在双向选择期间找到岗位的随军家属,要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下达后,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接收随军家属及转干家属,必须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并落实好各项待遇,确保安置率达到100%。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填写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双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2〕169号)文件要求,每少安置1人,向当地政府缴纳4万元转移资金。对于既不接收安置,也不缴纳转移资金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执行追缴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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