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节能办等部门新乡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节能办等部门新乡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节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新乡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

新乡市政府节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9年,单位GDP能耗累计完成进度目标的91.6%,位居全省第一位,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但要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完成2010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12%和“十一五”期间下降21%的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落实调控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实现节能降耗和经济增长的双赢。
  2.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以控制高耗能产品产能过度释放、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重点,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3.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和监测指标
  (一)目标任务
  1.全市节能目标: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12%;“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
  2.各县(市)、区节能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0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准。
  3.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以市政府节能办下达给各重点耗能企业的2010年度节能目标为准。
  (二)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2.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3.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全社会、工业行业电力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4.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速度、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三、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企业
  (一)监测范围
  1.市政府节能办、统计局等部门重点监测我市和14个县(市)、区的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
  2.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监测本地区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二)重点监测企业
  1.列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
  2.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及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
  3.2010年1-7月份万元产值能耗降低率不降反升的企业(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监测指标分析结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参照省政府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预警级别划分,将我市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Ⅲ级(黄色预警):县(市)、区“十一五”前四年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不足80%且2010年以来累计用电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本辖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辖区内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和能耗比重同比上升。
  Ⅱ级(橙色预警):各县(市)、区分季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未达到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进度;2010年第三季度预考核时,县(市)、区节能工作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Ⅰ级(红色预警):2010年前三季度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对应进度的80%;前三季度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电耗上升过快或未通过省、市组织的预考核。
  五、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等级,要相应采取如下应急调控措施:
  (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要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依据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按照市工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新工发〔2010〕70号)文件要求,对明确规定列入2010年关停范围的电力、铁合金、水泥、造纸、纺织等10个行业的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予以关闭淘汰。督促有关企业加快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2.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11号)明确列入关停范围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提前关闭或停产治理。
  3.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办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责令淘汰,对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措施。
  (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重点采取限制高耗能企业用电、控制新增能耗等措施。
  1.重点压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供电量,以及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能耗超标企业的供电量,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完成。限电企业具体名单和限电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并提前将限电企业名单和顺序通知当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向列入限电名单的企业供电。
  2.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2010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别采取分期投产、部分投产或推迟投产等措施。引导高耗能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及检修时间。
  3.加强全社会节电。部分关闭或者全部关闭城市装饰性景观照明。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电、节油,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新增用能过快增长的同时,重点限制高耗能行业产量。
  1.压缩高耗能产品产量。重点限制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和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具体企业名单和压缩产品产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2.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市工业局及铁路部门要严格控制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对其中列入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运输计划。按照节能发电调度顺序,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超出2009年全省平均值5%以上的机组,由市政府节能办与省能源局协商确定压缩发电机组名单和发电量指标并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同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项目的建设,支持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
  六、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市政府节能办、市统计局备案。实施方案要包括能耗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报统计资料,甚至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将相关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列入重点预警调控名单。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节能办、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政府节能办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调控通知。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要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政府节能办、统计局等部门报送月度应急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要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政府节能办提出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调控措施。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建设、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电企业执行当地政府限电通知情况加强督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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