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
  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新型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400多家,成员及带动农户10万余户。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保持稳定。在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农民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促进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当地产业优势、产品特色,支持和引导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村干部牵头兴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四是坚持示范带动原则。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帮助和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行为。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工作。一要简化登记程序,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相关费用。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监管而不年检的方式以减少合作社运营成本,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5.印花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进行产品和产地认证,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网络,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搞好金融服务
  市、县两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农村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1.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一道,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2.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时,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可用于财产抵(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质)押贷款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对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好的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并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二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三是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四是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
  4.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金融部门可以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指导发展前景好、经济实力强、社员组织紧密、运作规范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引导己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简单的资金互助行为;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五)实行项目倾斜
  国家、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机作业补贴、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科技项目(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在项目立项和经费上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六)保障用地、用水和用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应尽量引导其进入产业集聚区;对确需在产业集聚区外选址建设的,应优先使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七)鼓励申请产品、产地认证及注册商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八)其他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一)搞好宣传培训。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近几年出台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法规、新条例、新制度、新政策进行专题宣传和报道,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聘请农经、财会专业方面的教授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法规政策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借助“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平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加强人才支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其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机制提供人才保障。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完整。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要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和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发展。要逐步建立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物流企业等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申报“农超对接”项目,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方式。
  (五)开展示范社建设。根据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按照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要求,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扶持发展一批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从中择优培育,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典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对市、县级示范社实行定期检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县政府要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市、县两级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注意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制定本部门扶持性措施和办法,齐心协力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市政府对在扶持、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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