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切实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政府的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
  “社会人”,人口流动总量由少变多,速度由慢变快,引发不稳定的因素增多,实有人口管理难度日益增大,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政府领导、整体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做好各项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积极落实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和谐、稳定、发展的总目标,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立足法定职责,立足形势任务,立足民意呼声,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破解发展难题为切入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大力加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推动“平安新乡”创建,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创新管理理念。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充分利用公共管理资源,注重运用社会的力量、法制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和科技的力量管理人口,有针对性地加强、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二是要创新管理方法。坚持“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基本思路,深入开展实有人口信息入户调查采集,大力推进信息化科技应用,彻底澄清在我市居住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境外人员底数,做到“实有人口全采集、实有房屋全登记、实有单位全列管、高危人群全掌控”,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三是要创新管理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主导、职能部门司职、基层社区实施、用工单位履责、出租房主遵规、辖区居民参与”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格局,实现由政府部门管理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
  三、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实有人口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起“市级综合协调、县(市、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实有人口管理体制。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市、县(市、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人民政府设立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人口社会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二是要明确责任主体。乡(镇)综治办要与社区(村)签订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书,将实有人口管理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依托社区(村)搭建管理平台,有效整合公安、计生、民政、房管、城管等部门资源,在社区(村)居委会配合下具体开展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经济信息化、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动态把握本级(地)实有人口管理总体情况,深入查摆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根据群众需求和治安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确保各项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实有人口管理的部门职责
  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入库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牵头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统计、公安、计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开展入户调查。公安机关要规范社会治安管理类信息采集标准,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加强和改进治安、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民政部门要规范和命名街路巷,清理、编制门(楼)牌,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死亡人口遗体火化资料,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计生人口信息资料,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的入户调查,协助落实依法登记户口政策,查处违反计生政策行为,改进人口和计生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民族宗教、交通、工商、税务、房管、金融、电信、民航等部门和行业,都要将掌握的人口数据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基本数据信息形成对接,共同努力实现“信息全收集、事态全掌控、管理全覆盖、服务全方位”。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精神,加强调研、通力协作,立足岗位职责,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国家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认真规范地址命名和楼门牌编号
  规范街路巷命名和楼门牌编号是全面、准确地采集人口有效信息,加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街路巷和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排更正。要制定具体标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街路巷名称和门楼牌不规范、变更不及时等问题,为实现“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奠定坚实基础。市民政部门(地名办)要尽快完成对市区全部单位、商户和小区、住宅的编号和楼门牌设置,县级民政部门要完成对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道路命名、街路巷牌设置和建制村的村标设置,以及单位、商户、住宅的编号、楼门牌设置工作。民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地名和门牌编排信息通报传递机制,对已完成命名、编号的街路巷、楼门牌,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基础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质量准确、鲜活。
  六、深入开展实有人口信息入户调查采集
  各级政府要结合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实有人口信息大调查、大核对、大采集和集中录入比对工作。公安机关要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及时发现和集中解决突出户口问题。公安、计生、统计、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综合各方面的调查需求,科学制定统计表格,对调查采集人员集中开展培训,制发统一规范的工作标识,切实做到入户采集一次完成。要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工作步骤,以社区(村)为单位,整合社区(驻村)民警、居(村)委会干部、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人口普查员、计生专干等力量,组建信息采集专门班子,深入居民住宅、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企业单位、厂矿工地、建筑工棚、出租房屋等部位和处所,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寄住人口、未落户人员和在新境外人员开展拉网式清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栋不漏户、住户不漏人。入户调查工作要以常住人口户口全核对为基础,以流动人口、境外人员信息全登记为重点,突出加强房屋出租户、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精神病人等社区管理重点群体的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落实社区(村)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信息采录、活动轨迹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等各项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实有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得住、控得严、服务好”的目标。
  七、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坚持“以房管人”,按照“谁出租谁登记,谁出租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一是要严格登记备案。出租房屋业主和房产中介机构要按规定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有争议)、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二是要规范经营行为。推行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全面落实房屋出租人证件查验、出租登记、留宿登记、情况报告等责任。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经营监管,规范中介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定期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信息。三是要建立奖惩机制。广泛动员承租人监督、督促出租房屋户主落实登记措施,提高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力度。对群众举报社会治安重要信息的给予奖励。对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房屋出租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开办的房屋中介机构和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出租房屋,要组织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
  八、全面落实用工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落实“以业管人”,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采集责任,推动人口管理社会化。一是要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依托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内保等内设机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规范采集来新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定期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本单位的暂住人口情况,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要加强内部教育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有效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营环境和内部治安秩序。二是要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任务。贯彻落实《河南省综治委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凡我市市区雇佣来新从业人员20人以上、县(市)15人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安装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并实时准确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确保系统信息“及时、动态、准确、鲜活”。三是要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用工单位要督促来新从业人员7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录入、上传和情况报告责任,以及雇佣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单位和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九、切实加强旅馆、娱乐场所、网吧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
  加强“以证管人”,切实加强旅馆、娱乐场所、网吧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对公民旅行、住宿、通信、上网、消费、交易等各环节,推行实名登记制度,全面加强人员动态化管理。要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全市所有床位在3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各类留宿洗浴场所,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床位在30张以下的小旅馆,推行安装“旅业系统一体机”或“旅业系统电话端”等简易信息传送设备,实时上报入住人员信息。旅馆业经营者应核实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做到“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发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登记住宿”等问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要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施分级管理,落实从业人员IC卡刷卡登记制度,强化日常治安检查。要加强印章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二手手机交易业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督促落实实名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协查通报等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控制各类逃犯和重点人员。要加强网络治安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落实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落实网站论坛、聊天室等网络社区和网络群体的实名登记,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各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文化等部门要联合开展“网吧实名上网登记”专项整治行动,对营业资格、消防和网络安全环境、视频监控系统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运行情况、实名上网登记和上网记录备份情况等开展全面检查。要推广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器,实现网吧实名刷卡上网,营造规范、有序、健康的上网环境。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孟钢任组长,下设市政府实有人口管理办公室,与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保障,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一是要落实经费保障。实有人口管理保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二是要加强人员保障。在城市,要以1:3000人为最低标准配备警务区民警;在农村,以5-8个行政村为单位划分警务区或者每个派出所建立不少于三个警务室,实行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政府出资、公安管理”的模式,为警务室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开展采集基础信息、登记流动人口等工作。为使工作尽快开展,可先行在我市每个警务室配备1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而后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专职协管人员数量,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四是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实有人口管理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以命案、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实有人口为倒查对象,按照“谁辖区、谁负责”,“谁行业、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疏漏,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地、各部门所承担的实有人口管理职责,按照涉案人员行动轨迹全程追踪倒查。凡因人口信息“应采未采”,重点人员“应管未管”,重点行业场所“应查未查”,重点人员信息“应反馈未反馈”等情形,造成实有人口管理重大疏漏,发生重大暴力恐怖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根据工作过错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落实责任追究,并对该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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