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我市各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经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我市各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该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按照该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编办、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妥善安排本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经费,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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