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工信〔2011〕28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0〕6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二、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
  三、按照文件规定项目备案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督、检查。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工作,备案通知书作为申报国家和省工业信息化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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