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规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审会办运行机制,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联审会办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包括内资和外资)等相关项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审会办项目的全程组织、督导、协调;牵头主办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审会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为联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审会办实施方案,明确各联审会办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
  第四条实行联审会办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且审批时间较长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由行政服务中心确定分阶段牵头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
  第五条联审会办的程序为:(一)一门受理。任何单位受理的项目属于联审会办范围,本单位不是牵头单位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并同时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会同联办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清单和联办单位表单,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必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申办事项说明会。
  (二)抄告相关。牵头单位根据联办实施方案确定联办单位,联办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根据申办项目性质确定联办单位,并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向各相关单位出具《联审会办事项抄告单》,并及时跟踪办理进程。
  (三)联审会办。联办单位收到《联审会办抄告单》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事项需现场踏勘,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如审批事项属下级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需召开联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四)限时完成。各联办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
  以上所涉表单中,若国家、省直部门已有明确规定使用统一表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联审会议各相关单位应遵循高效、服务的原则,提高工作效能。
  (一)牵头单位应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四)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联审会办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会办而未进行联审会办的项目,一经发现,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联审会办项目涉及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