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11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新乡市2011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今年,我市将迎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考核验收,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转批〈新乡市双拥指挥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发〔2011〕10号)、《新乡市双拥指挥部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新拥〔2010〕2号)以及《新乡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迎检工作的通知》(新拥〔2011〕6号)安排,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军事斗争准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中心任务,以抓好双拥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为工作重点,进一步维护双拥共建的大好局面,确保我市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目标。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双拥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三)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积极的整改,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四)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双拥指挥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创建考核标准,及时完成了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学智、市民政局局长郜建军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民政局副局长马若稚、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市民政局双拥办主任刘其成、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郭晓艳。
  五、监督检查
  围绕全市的创建工作安排,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5月20-30日,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效能监察组。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情况,对未达创建考核标准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之规定,对任务完成差、工作有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追究。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追究;情节较严重的,给于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涉及违反党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创建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对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创建指标。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创建目标实现。
  (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效能监察力度。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创建成效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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