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市民生工程十件实事之一,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56号)、《关于2011年新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工作部署》(新政部署〔201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273号)要求,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新开工廉租住房18016套、公共租赁住房4510套、棚户区改造8000户的建设任务。
  二、效能监察对象
  2010-2011年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分管)副职均为监察对象,具体是: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平原新区及其正县级主要领导和主管副职,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三)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新政办〔2011〕56号、新政部署〔2011〕5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按照任务节点,及时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建设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学智,市住建委主任赵秀志,市房管局局长魏尚志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住建委调研员窦敬、市房管局副局长赵明、市住房改革办公室主任葛清纯、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朱莉萍。
  五、监督检查
  (一)2011年7月中旬,市效能监察组对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文等各项手续办理及用地落实情况以及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进行检查。
  (二)2011年9月底,对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2011年12月底,对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项目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情况进行检查。
  (四)市住建委、市房管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市效能监察组。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之规定,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对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租售管理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及违反党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责任追究适用情形
  1.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管理监督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展及建设成效的。
  2.工作不力,对领导批示、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或市效能监察组提出的其他整改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3.工作态度消极、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建设任务完成的。
  4.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目标的;
  5.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6.前任工作未完成导致后续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上追一年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7.其他因工作过错或未完成任务目标等影响全市任务目标完成或造成损失的,视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产生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对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
  (四)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土地供应、签字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督查和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工作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进行严肃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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