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1-07-26 新乡 ℃ 加入收藏 错误报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价调整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新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xls 标签: 上一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下一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统计工作的通知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