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11年以来,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新政文〔2011〕6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2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食品安全大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3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1〕7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食品安全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3.15瘦肉精生猪”、沙琪玛违法生产等案件的发生,以及在全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都充分说明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不平衡,监管工作上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盲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还不容乐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省委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市委李庆贵书记、王战营市长等中央和省、市领导近期有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建设和谐新乡的高度,切实增强抓好食品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三个月的全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和严厉惩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整治重点
  (一)突出重点区域。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为重点区域,对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等进行整治。
  (二)突出重点环节。以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为重点环节,加强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定点屠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村聚餐、餐饮服务等单位的监管。
  (三)突出重点品种。以食用油、肉和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米面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炒货、油炸食品及糕点类烘焙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四、整治措施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一是重点检查基层乡村和蔬菜主产区农药经营门店,强化投入品监管。二是强化对蔬菜、水果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养殖农户和生产企业的用药技术培训,积极倡导农产品、水产品健康养殖和无公害种养殖,引导安全合理用药。抓好案件查处,严厉查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获证产品的监管,对辖区内“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坚决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获证单位及其产品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三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检测,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发现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各大超市、批发市场等农药残留检测室的规章制度、硬件设施配备、检测记录本、检测样品保存和检测结果公示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人:聂聚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一是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观念,进一步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提高科学养殖水平。三是开展“瘦肉精”整治。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所有养殖场户必须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和“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严格实行产地检疫和“瘦肉精”同步检测,加大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违禁物质的抽检力度。同时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活畜收购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四是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资格,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车辆运输准运证发放。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检与监督执法,推进奶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规范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和运输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人:郭其祯
  (三)定点屠宰环节整治。一是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批程序及标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查。二是切实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把好屠宰环节入场关、准宰关和出证关,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开展注水肉及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地域的巡查,取缔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证、章、票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四是全面排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合动检部门对生猪瘦肉精开展检测,彻查含瘦肉精生猪及产品的来源,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人:靳新峰
  (四)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一是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基本查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分布情况、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小作坊监管体制。二是实行重点食品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已纳入整顿和监管重点的食品品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行业、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中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三是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四是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登记制度,对企业上报使用的添加剂逐个核准并予以登记备查。五是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人:何增涛
  (五)市场流通环节整治。一是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紧紧抓住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商等源头,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监督引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落实审查、检查、报告法定责任,以“万聚兴市场”为试点,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并在全市全面推广。二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对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酒、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商品流通环节开展抽样检验,及时发布日常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整顿,规范酒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商品消费安全。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是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严格规范准入行为和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人:牛天恩
  (六)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一是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二是监督辖区内食堂和餐饮单位完善卫生设施,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各项制度。三是加大巡回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保证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加大对熟肉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以及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和非法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督促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人:贾共卫
  五、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期3个月,从2011年8月1日至11月1日。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7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大会精神贯彻到各乡镇农村和街道办事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迅速行动,进一步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掌握本系统、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食品安全现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8日至10月16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围绕整治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劣有毒有害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各类重点食品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7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督促各项整治措施和整改目标得到落实。并根据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整改,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尤其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分解整治任务,明确整治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包括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餐饮类摊贩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类摊贩的监管。城管要加强对流动性食品摊贩清理整治。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生争议时,由市食安办上报省食安办解释确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以及农业部门还要承担行业管理职能,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同时建立和完善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公益宣传与加强舆论监督。
  (二)努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统筹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不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退出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三)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尤其是对见利忘义,置人民生命与不顾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或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惩。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各县(市)、区要把本次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和验收,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并要在此次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将召开专项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对各地、各部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顿活动措施有力,整治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评,并在全市开展风险评估暗访抽检,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整治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考评和评价结果将报告市政府。
  (五)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报告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和能力。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和我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宣传,对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集中进行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案例警示,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意识和责任心,使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为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每周五中午12时前要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周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及报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形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总结,于2011年10月28日下午5时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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