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1)331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解决"三农"与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适度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本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有利于促进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也要认识到,试点就是探索研究,是一个逐步深化、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科学审慎,严格把关,严格管理,有规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可设立1-3家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经济发达的中心区域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集中区域可适当放宽。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发展规划,以文件形式报省厅,省厅对各市规划统一平衡后做出批复。
  三、严格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一次缴足。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适度调整,逐步提高。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银行工作经验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所有人员均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具备开办公司的固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适应建立征信系统的必要设备以及办公设施。
  (五)符合豫政办〔2008〕100号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健全审批程序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县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审批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按县、市、省的顺序逐级审核。
  (一)分级审核,严格把关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县级开发区、新区)提出设立申请,主管部门严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或新区管理机构向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和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报告。
  2、省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后,批转省辖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
  3、省辖市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发展计划控制申报数量。建立沟通机制,上报前先和省厅沟通汇报,经省厅原则同意后正式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省直管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
  对因出现重大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的地方,停止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二)实行专家评审与业务处室把关相结合的评审制度
  由厅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鉴定和签字,处室负责人对专家意见进行统一汇总把关签字,形成初步意见,由中小企业局局长对专家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三)严格审批
  对已经形成的初步意见,由厅领导组织有关处室集体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上网公示
  对拟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工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的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小额贷款公司下发批复文件。
  五、规范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一)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不得设立分公司。
  (二)只能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严禁抽逃注册资本。
  (四)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五)不得阻碍或不配合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
  (六)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监督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每个县明确1-2人专职监管人员,省辖市明确3-5人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要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和信用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系统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情况、利率执行情况和监管数据的录入、整理与上报。各级监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要配备必须的设备和设施。培训业务人员,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规定按时提供发放贷款、贷款利率、经营收入、风险准备等经营情况。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把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分解到部门、细化到人员。要认真总结各地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积极推广。对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进行督导,对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五)促进做大做强。不断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发展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不断提高。开展争创"50强"小额贷款公司活动,树立行业标兵,发挥引导作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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