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鼓励支持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吸引投资机构到我市落户,形成我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在本市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
  内资、外资、中外合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二)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四)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五)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支持政策
  (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七)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八)如基金或管理企业为合伙企业的,且合伙人在新乡市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所得税或预提税(仅限合伙人为外资的情况下),自每个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或预提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财政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支持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本辖区上市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动员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有意投资入股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十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优先选择投资新乡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及项目,积极推动新乡市企业上市工作。
  (十五)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增资扩股的(或股权转让),鼓励优先安排本市的基金公司投资入股(或受让股份)。
  五、组织领导
  (十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协调配合,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工商局负责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商务局负责非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上报;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平原新区管委会,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加强与辖区内的企业合作,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推荐给本市的基金管理机构,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八)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