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企业上市服务,落实企业上市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的目的
  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拟上
  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发行审核等工作中,本着“优先办
  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有效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为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二、绿色通道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确定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对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实施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研究的对象包括: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需要落实的优惠政策;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证明;
  (四)需要绿色通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绿色通道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成员单位的,可以直接联系该成员单位的联系人帮助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企业可填写《新乡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一企一议申报表》,向上市办提出申请。
  (二)进入绿色通道。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经过甄别后,确需进入绿色通道的,上报市领导批准后进入服务绿色通道,转交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手续限时办结,无特殊原因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处理上市后备企业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应从我市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行“一事一议”,确有必要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反馈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企业事项办理情况。对于不能如期办理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
  (四)督办函制度。对于长时间未办理事项和未解决的问题,实行督办函制度,无故不能完成的要给予通报。
  四、绿色通道成员单位职责
  (一)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提出问题申请,筛选问题提交市领导批准进入绿色通道;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发改委:负责办理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应报发改委预审;协调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工作;衔接、沟通国家和省发改委,为拟上市企业出具必要的项目初步核查意见。
  (三)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市上市办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加快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四)国资委:负责协调处理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上报和出具相关有效手续。(五)商务局:负责办理拟上市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做好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对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做好境外上市企业募集资金调入国内的相关服务工作。
  (六)财政局:引导上市后备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协调、推动落实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政策,并对相关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科技局: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根据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项目立项、专利申报和成果登记。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办理历史遗留的各种土地等产权问题;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措施建议,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九)规划局:协调办理上市后备企业在土地、房屋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在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方面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及时出具证明文件。
  (十)环保局:积极协调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编制进度,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管理,依法及时协调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房管局:根据企业上市和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协调办理历史遗留的各种房产等产权问题,支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明晰房产权属。落实拟上市公司房产权证的有关手续。
  (十二)工商局:负责引导上市培育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化发展;为上市培育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提供快速便捷服务;为重点培育企业出具工商经营、商标使用权等方面的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十三)国税局:负责运用税收手段,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妥善解决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税收问题;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出具依法纳税情况证明。
  (十四)地税局:负责运用税收手段,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妥善解决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税收问题;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出具依法纳税情况证明。
  (十五)人民银行:负责落实境外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指导、协调在新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上市后备企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为符合相关要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有关证明。(十七)药监局: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通道的落实,成员单位负责及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问题,部门主管领导是本部门企业上市工作主要责任人,本部门落实各项企业上市培育、扶持政策承担责任,成员单位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对日常事务性协调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二)制度保障。在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一般性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跨单位、跨部门处理的问题实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对于进入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的问题,一律实行督办函制度,每半个月落实一次。
  (三)奖惩措施。对于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评选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由于某些部门原因影响企业上市进展,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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