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军分区司令部贯彻落实新发〔2011〕15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军分区司令部贯彻落实新发〔2011〕15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1〕15号),现结合实际,就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深入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联合制定征
  兵宣传计划、编写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内容、方式。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责任人:杨文选、刘向阳。时限:每年3月底前。(二)把兵役法规政策纳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生政治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考评条件。
  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教育局。
  责任人:杨文选、张红彦。
  (三)普通高等院校兵役法规政策学习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学习。
  落实单位:高校教务处、市教育局、兵役机关政治部门。
  责任人:张红彦、刘向阳。
  时限: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年8月底前。
  (四)组织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
  1.制定活动计划。
  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兵役机关政治部门。
  责任人:杨文选、刘向阳。
  时限:每年4月、9月底前。
  2.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宣传周”活动。
  落实单位:高校武装部或学生处、兵役机关政治部门。
  责任人:刘向阳。时限:每年5月上中旬。3.组织开展征兵宣传“一条街”活动。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责任人:杨文选、刘向阳。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征兵宣传。落实单位:市广电局、市电台、市电视台。责任人:郑学玉。5.利用报刊进行征兵宣传。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日报社。责任人:杨文选。6.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征兵宣传。
    落实单位:兵役机关政治部门,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责任人:刘向阳。

  二、完善激励政策,不断加大优抚安置力度
  (一)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义务兵优待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县级民政局。
  责任人:孟繁荣。
  时限:每年8月1日前。
  (二)对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在享受正常优待金基础上,一次性发给每人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对到国家发布的其它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含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在享受正常优待金的基础上,一次性发给每人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增发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落实单位:县级民政局。
  时限:新兵起运前。
  (三)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给予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由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2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200元。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民政局。
  责任人:郭晓艳。
  时限:收到通知三个月内。
  (四)坚持每年举行新兵入伍欢送活动,为新兵戴光荣花、拍合影照。
  落实单位:兵役机关。
  时限:新兵入伍时。
  (五)为当年入伍的新兵家庭悬挂“军属光荣牌”。
  落实单位:县级民政局。时限:每年12月底前。
  (六)坚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深入每户军烈属家中走访慰问,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民政局、兵役机关。
  时限: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
  (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要及时将立功受奖喜报、政府奖励金送到军人家中。
  落实单位:县级民政局。
  时限:收到通知三个月内。
  (八)各级政府可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立功、受奖的个人进行集中表彰。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民政局。
  (九)在军人军属权益纠纷案件中,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协调涉军案件合议庭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落实单位:兵役机关政治部门。
  (十)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市民政局。
  责任人:付兴舜、马立军、杨建中。
  (十一)在政法干警招录时,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市民政局。
  责任人:付兴舜、马立军、杨建中。
  (十二)从2012年起,全市每年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成绩与在部队服役时的德才表现情况挂钩,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增加总分值的5%;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加总分值的20%;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各增加总分值的15%、10%、5%;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加总分值的1%。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等级加分。
  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市民政局。
  责任人:付兴舜、马立军、杨建中。
  (十三)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
  落实单位:县级党委组织部、兵役机关政治部门。
  (十四)鼓励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新改选的“两委”班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退役士兵。
  落实单位:乡(镇、办)政府。
  (十五)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服役两年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增发。退役待安置期间,由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责任人:孟繁荣、杨建中。
  (十六)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又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可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信,退回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后,给予安置。
  落实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人:杨建中。
  (十七)对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点安置。
  落实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人:杨建中。
  (十八)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予以保障。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责任人:孟繁荣、杨建中。
  (十九)对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属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市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6万元。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责任人:孟繁荣、杨建中。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征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主要领导对完成征兵任务负有第一位的责任,重要阶段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政府办,兵役机关。
  (二)各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固定不少于1名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
  落实单位:各局委。
  (三)全日制高等院校(含二级学院独立)要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未成立人民武装部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新乡医学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院校要在今冬征兵全面展开前成立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教育局、相关高校。
  (四)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
  落实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人:张红彦。
  (五)兵役登记、入伍预征、预先征集和征兵宣传等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列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孟繁荣。
  (六)乡(镇、办)征兵工作经费每个单位不低于10000元,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落实单位:县级财政局。
  时限:每年9月底前。
  (七)建立征兵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完不成征集任务、优待金不及时足额发放或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届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先进团级党委、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比表彰资格。
  落实单位:市、县两级政府办、兵役机关。
  (八)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应征公民,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准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
  落实单位:兵役机关、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张红彦、付兴舜。
  (九)对在检疫退兵期间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处以优待金3-5倍的经济处罚。
  落实单位:兵役机关、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安派出所。
  时限:新兵退回后10日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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