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0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0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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