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0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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