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设定、实施程序、执行程序等重要法律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新申请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轮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进行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按照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列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在行政决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防止出现越权强制等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前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规定,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监督,防止违法设定、规定行政强制。要按照《通知》《意见》要求尽快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2年第一季度,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属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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