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平国土资〔2012〕0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委员会2011年第1次会议(平规纪要〔2011〕1号)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位于祝楼乡G107西侧现代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原阳县国用〔2004〕字第000067号,总面积2283018平方米)范围内的面积为52003.6平方米(7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详见土地证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1:2000勘测定界图。 收回上述宗地使用权涉及的补偿问题,按新区管委会与省农科院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二、请你局接此批复后,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新区管委会网站,对上述宗地使用权收回事项予以公告。 请接文后,按照上述批复意见实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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