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前期由于一些原因影响了我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使得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已过核准有效期而未及时办理延续核准。为做好我省逾期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部分未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或公示的农药企业可重新准备材料,上报审批(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2007年及以前经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农药企业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文件。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印章、有效时间、年检时间要复印清楚)。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附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学历主要应为化工、化学、农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等,职称主要应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人数应符合要求)。
(五)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一览表(应满足企业所有生产品种的设备和仪器)。
(六)农药生产企业产品及获证情况一览表;
(七)一个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备案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
(九)土地使用权证或签订5年期以上并明确环保责任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十)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表。
(十一)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企业五年达标排放证明或近五年来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每年出具的企业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十二)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自制光盘(摄像并有语音介绍)(原药企业须提供)。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请按要求准备上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企业的申报材料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企业上报省石化协会农药专业委员会。
(三)省石化协会农药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厅(原材料工业处)。
(四)省厅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省辖市及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合格后,制剂企业由省厅批复并报工信部备案;原药企业由省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及现场抽查,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四、申报时间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组织本辖区农药企业准备材料,每月的10、15、20日为受理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