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管网建设管理,统筹城市道路、绿地与地下管网建设,杜绝无序开挖城市道路、损坏公共绿地、影响市容市貌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网建设主要指城市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电力、燃气、供热、弱电(含移动、电信、联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地下管沟(网络)工程建设。
  第三条市政管网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所有市政(地下)管网应与之同步建设;对现有道路、绿地进行挖掘埋设地下管网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计划,安排其它管网与之同步建设。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政管网的综合布局,确定各类市政管网的具体位置;市住建委负责市政管网建设的计划编制、施工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管网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1日前编报次年度本专业管网建设计划,经市住建委审核后,组织编制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住建委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制定市政管网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开挖位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标准、文明施工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各种市政管网工程(含道路、绿地恢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开工建设前,必须到市住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市人防或河渠、水利管理部门意见。市政管网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市住建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含绿地)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过路的管网,须采取顶管处理。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地应按规定向市住建委交纳破损道路(含绿地)1-5倍(含)的挖掘修复费。管网施工对市政道路和绿地损坏严重超过缴纳的修复费的,挖掘方应承担整个道路建设修复费用。多家管网同建的修复费用由各管网建设单位分摊。道路、绿地的修复由管养单位负责。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按规范设置围挡、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道路畅通和车辆行人安全。应文明施工、规范作业,及时清运渣土,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市政管网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冲洗现场。
  第十条市政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包括道路、绿地恢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管网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市城乡规划局移交管网工程档案,为建立市政管网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含绿地)进行管网建设的,在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以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由市住建委责令管网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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