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新乡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2-201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整顿关闭,到2015年底,基本改变我市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防止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水土保持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或提出延期申请未批准的。
  6.原矿区为林地的,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矿山。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到期关闭。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6.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矿山。
  7.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整改或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条件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植被破坏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未整合且不具备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2015年底前予以关闭。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予延期换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予以关闭;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按照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执行;
  3.不符合国家或我省我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4.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5.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6.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7.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我省我市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矿山整顿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1.县级以上政府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2.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省我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自公告开始即对拟关闭矿山收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和停止相关审批手续;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6.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措施,将整顿关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主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8.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的恢复治理工作。
  11.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矿山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总体方案于2013年3月20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于每年元月31日前报送市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每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本地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重点抽查。
  (四)总结提高。各地要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整顿关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加大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国土、发改委、公安、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重点问题,统筹推进本地矿山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顿关闭标准和程序,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的新机制。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对干扰整顿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整顿关闭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该整改未整改、履职不到位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整顿中发生亡人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统计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政府关闭公告文件报市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洪清;电话:0373-3051845;电子邮箱:xxajy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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