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17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品牌农业战略的意见》(新政〔201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集群是以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若干个涉农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以相关服务机构为辅助,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以辐射带动的区域为范围,围绕农业相关联产业发展种养、加工和物流,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工作在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工作遵循立足发展、达标升级、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当地政府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领导组织机构健全,科学编制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2.具备一定的农业优势资源基础,体现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产业链相对完整、市场化程度高、成长性好,并能够辐射带动一定区域。
  3.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支撑,企业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且建有研发、信息机构等配套服务组织。
  4.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5.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应占生产加工原料的50%以上。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的分级标准。农业产业化集群在具备基本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其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一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二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
  3.三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且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主导产品获市以上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负责,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基地建设情况;3.物流配套情况;4.产品研发情况;5.品牌培育情况;6.带动农民增收情况;7.税收情况;8.环保和质量安全情况;9.具有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第九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征求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集群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对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授牌,对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标准的,积极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享受新政〔2012〕6号、新政办〔2012〕63号、新政办〔2012〕188号和其它制定的扶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坚持品牌农业、农业产业化、质量安全“三位一体”的发展方针,积极制定和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对不同级别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达标的保留其资格,具备升级条件的可申报上一级集群,对考核不达标的降级或摘牌。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坚持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对不同规模和级别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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