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食品监督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编〔2012〕36号)、《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区)食品监督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编〔2012〕37号)文件要求,市本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已于2013年1月25日完成。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承接了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但由于县(市)、区未完成职能移交,严重影响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为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机统一,协调运转,政令畅通,切实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从大局、科学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能移交工作,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从有利于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务于2014年12月底前将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移交到位。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移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互相支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办事,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积极做好各项移交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借职能调整之机推诿、弱化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配合、有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和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切实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资金安排上予以充实和强化。尽快研究制定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方案,在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本辖区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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