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范围
(一)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年度内单个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以下的,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二)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项目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是否具有促进作用和意义;
(四)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报送资料及装订要求
(一)市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 新乡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见附件1);(与研发项目证明材料一起装订,书籍式装订)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2);(单独装订)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备案表(见附件3);(单独装订1份)
(二)科技、财务等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纸质材料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在2015年3月27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过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鉴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领域目录出具鉴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豫科〔2009〕101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及程序要求,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工作。
(二)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税收优惠落实准确到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五、联系方式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
联 系 人:刘兴甲
联系电话:5820680 134622511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doc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