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新乡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乡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污泥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资源化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责任分工。(一)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为污泥处理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市住建委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收运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达到标准,安全运送到污泥集中处置单位。
  (三)新乡投资集团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收运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达到标准,安全运送到污泥集中处置单位。
  (四)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污泥处理环节病原菌的防控管理,负责污泥处理无害化指标的监测。
  (六)市公安、工商、质检、农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泥处理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负责本单位污泥的收集、运送工作。市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市区污泥的贮存、处置工作。
  第三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污泥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水处理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收集、运送责任,对污泥产生、收集、运送实施全过程管理,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集中统一运送到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污泥的;
  (二)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由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作为接种污泥或用于科研用途的除外);
  (三)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四)在污泥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五)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城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防止污泥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因处置不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修复、治理费用和责任。
  第十二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负责每日对外运污泥含水率进行检测;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对污泥中的重金属和其他特征污染物指标进行监测。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时,应当对每批次利用的污泥进行监测,并每半年对施用土地进行土壤监测,禁止施用污染物超标的污泥。
  第四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对运出厂界的污泥,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80%以下,并按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全市统一规定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合理安排收运车次和时间(含法定节假日),将污泥运送到污泥处置单位贮存点内,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年初应向城管部门报批年度污泥转运计划。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污泥时,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污泥转运处置联单。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应当由污水处理厂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禁止污泥处置单位接收无污泥转运处置联单的污泥。
  第十八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第十九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章污泥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泥产出台帐,填报污泥产出计量登记表,并按月汇总,计量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新乡市污泥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污泥处理厂污泥接收点安装泥量计量装置,对接收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量登记,建立污泥接收台帐,填报污泥接收台账登记表、污泥转运处置联单,按月汇总,计量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在计量场所设置在线自动计量和监控录像系统,并与城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
  自动计量设备应由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组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单位及我市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负责自动计量设备的密闭和密封工作。
  第二十四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备案号J891-2009)。
  第二十五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六章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理补贴费的拨付按照《新乡市污泥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理补贴费支付周期以月计。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理单位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污泥实际处理量,填报污泥处理补贴费申请表,并附上月污泥实际处理量等资料,报市城管局确认。市财政根据市城管局审核确认的污泥处理量及污泥处理补贴经费金额,审核拨付污泥处理补贴费。
  对市城管、环保部门监管到污泥处理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处理污泥及乱堆乱倒的行为,扣除相应污泥处理补贴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管局、市住建委、新乡投资集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污泥收运、污泥处理处置管理,通过书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污泥收运、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清除。
  第三十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污泥集中处置全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包括污泥的计量和处置等),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统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及违反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的行为。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监督责任单位修复、治理。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厂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四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帐,每年3月份向城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处置报告书。污泥处置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等内容。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城管部门报送上一月份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三十五条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根据《新乡市污泥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按照《新乡市污泥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厂区及周边环境的水、气、土壤等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做好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应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分析取得,并每6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次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将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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