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9日

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滚动发展,尽快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特对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制定本办法。
  一、已确认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确实存在征收拆除难度大、土地征收周期长等实际困难,无法一次性整体实施的,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研究同意可进行分宗出让。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坚持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净地公开出让。用地小于100亩(含100亩)的原则上不予分宗,但对于达不到分宗规模又确需分宗的已开工项目,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分宗。土地分宗原则上不超过两宗。土地分宗出让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三、需分宗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棚户区(城中村)项目分宗意见,包括项目分宗实施建设计划。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辖区政府持审查意见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局依据控规并参照分宗实施建设计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宗地划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首宗用地规模不得小于50亩,且须按照分宗实施建设计划优先满足项目安置用房,安置用房配建面积比例不得小于该宗土地占项目总用地的比例。
  2.棚户区项目分宗后用地边界应较为规整,规划建筑不得占压分宗土地边界,至少应临一条城市道路,具备单独编制规划和建设条件,市政基础、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应根据用地规模合理配置,优先在首宗用地内规划建设。城中村项目原则上依据控规地块划分确定分宗边界。
  3.棚户区(城中村)修规方案原则上应在土地分宗出让后编制,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以往修规已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可按照宗地划分方案和通过的修规方案核算经济技术指标,在项目内整体平衡。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可在项目内统一配建,但应符合控规规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要求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设施共享。按照规定应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以宗地为单位配建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保障房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在项目内整体平衡。因分宗造成平面规划调整的,应重新履行规划调整程序。
  4.棚户区(城中村)项目中,需要将保留建筑用地与征收改造范围用地进行分割的,由辖区政府在核实土地权属、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割方案,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改造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告知群众听证权利,30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将划分方案、公示结果报送规划部门,作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编制规划方案的依据。土地分割方案应满足保留建筑的消防、通风、交通出行等要求,改造区域与保留建筑的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原则上应整体规划、统一管理,确需分别建设、各自管理的,应征得群众同意,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避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五、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辖区政府出具完成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意见前,不得办理开发房屋的预售手续,具体按照《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拆迁安置联动监管办法》执行。
  六、辖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房屋、土地征收拆除力度,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整体按计划完成。对于分宗时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整体平衡计算的建设项目,辖区政府应制定有力措施确保项目实现统一管理、设施共享。
  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除国家和上级部门管理的以外,其余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完成整个项目安置用房建设或整个项目用地完成出让,并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兑现。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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